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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租房申请见《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房天下  2012-11-22 17:00

[摘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宁公租房申请参见第六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宁公租房申请根据第六章条例。

第二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

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二)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 倍。

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25 周岁,且其父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 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

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三)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 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

税款或者社会保险累计达到1 年以上;

(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5 倍;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 倍。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 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3 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之一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 3 年以上劳

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 年以上;灵活

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累计达到3 年以上;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

他保障性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 倍。

第三十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

第三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二)申请之日前 5 年内有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

移房产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

应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根据自身条件,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或者税款缴纳证明、就业单位营业执照等;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居住状况证明及上年度收入和财产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明;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初审应当采取入户调查,结合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15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其中涉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应当送交城区民政部门进行核对。复核合格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在《南宁日报》和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公示10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仍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作废;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第三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给本单位无房职工居住的,其准入条件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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