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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内承租人死亡 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南国早报  作者:魏碧锋   2013-01-10 09:40

[摘要] 薛女士问:前年,我和丈夫、儿子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为5年,租赁合同中我丈夫为承租人。过后两年房东想涨房租,但一直没有正式理由。今年7月,我丈夫遇车祸不幸亡故,房东马上找上门来,要求退房,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子租赁给别人。我该怎么办?

租赁问题

租客租期内死亡

视情可继续承租

薛女士问:前年,我和丈夫、儿子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为5年,租赁合同中我丈夫为承租人。过后两年房东想涨房租,但一直没有正式理由。今年7月,我丈夫遇车祸不幸亡故,房东马上找上门来,要求退房,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子租赁给别人。我该怎么办?

吕杰律师解答:租赁人死亡,属于重大变故,一般来说可以解除合同,但按照薛女士提供的说法,虽然租赁合同署名的承租人是薛女士的丈夫,但实际上是一家人共同居住。薛女士丈夫去世后,房屋尚在租赁期,把薛女士一家赶走,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也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租客财产受损

房东应当担责

胡女士问:我在南宁郊区租赁了一间民房用来存放东西。去年7月雨季期间,房屋出现裂痕,我要求房东维修,但对方不予理睬。前几天,我去拿东西时发现房屋倒塌了,一些货物被砸坏,总价值1万余元。这个损失应该谁负责?

吕杰律师解答:如果胡女士与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没有约定租赁期间,房屋破损由哪方维修。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同时,根据该规定第23条规定,因有险不查或损破不修造成事故,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胡女士已经将民房出现险情的状况告知房东,房东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最终导致房屋倒塌,致使胡女士经济受损,依法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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