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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新政购房70平米可落户 与南宁落户规定有何不同?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02-27 15:51

[摘要] 今年3月1日起《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即将正式施行,政策中把以“购房款”作为落户标准调整为以“购房面积”作为落户标准,并增加了购买存量房落户规定。规定在本市购房面积达70平米即可落户。而南宁对于落户的规定与大连有何不同呢?小编整理了南宁户籍规定的落户标准,供网友们参考一下。

今年3月1日起《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即将正式施行,政策中把以“购房款”作为落户标准调整为以“购房面积”作为落户标准,并增加了购买存量房落户规定。规定在本市购房面积达70平米即可落户。而南宁对于落户的规定与大连有何不同呢?小编整理了南宁户籍规定的落户标准,供网友们参考一下。

3月1日起大连新落户政策正式实施

今年3月1日起《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即将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全面放宽了大连落户条件。业内认为,在调整的几项落户政策中,购房落户政策的重大调整,将对大连房地产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昨日多位业内人士称,新规定效果已经开始显现,2月下旬以来,不断有购房者咨询相关政策。

【相关政策】

本次新户籍准入规定中,购房落户条件的放宽最为引人注目,政策中把以“购房款”作为落户标准调整为以“购房面积”作为落户标准,并增加了购买存量房落户规定:具体规定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购买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主城区购房即可落户;新市区、旅顺口区购买单套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或购买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30平方米,新区购房即可落户。

南宁户籍新政1月4日起正式实施

【相关政策】

根据南宁市公安局近日公布的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所谓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及亲属住所。根据细则内容,无论是投靠亲戚,还是投资经商人员、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等,只要在南宁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并符合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就可以将户口迁入南宁。对于租房户,只要房东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到房产局备案后也可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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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类人群可成为新南宁人

1、在本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2、对在本市已购有商品房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而申请入户的人员,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缴纳凭据办理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3、驻我市的中央、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和本市市(区)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服务满2年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其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4、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自治区内户籍的农村居民,在本市务工经商4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可到该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5、获得本市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自治区户籍的农民工,本人及其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可不受居住时间限制,自治区以外户籍的农民工,其本人可以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6、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7、年满55周岁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女性,不受身边有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可将户口迁至其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处。

8、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身边无子女的,非本市户籍的一名子女及其配偶、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9、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经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审核证明,可以办理其本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10、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及国家计划内的中专毕业生,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有2年以上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经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审核证明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11、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属我市发展所需的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办理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12、本市户籍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高级专业人才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在本市的居民户口。

1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以下规定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14、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的投资者、业主及其聘用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按以下规定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15、在本市经营种养植业、林业、养殖业2年以上并签定土地承包合同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本人及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16、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建有生产、生活基地的非本市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工作和居住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17、在本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者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及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为其工作人员成建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前述企业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服务1年以上的,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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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有关户口登记的特别规定

(1)、非本市户籍的居民所持户口迁移证件已过期的,对符合国家现行迁移政策的,可以在本市经常居住地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不符合政策的,应动员其返回原迁出地办理登记。

(2)、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

(3)、对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凭《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随其父亲或者母亲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4)、本市户籍居民因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因出嫁等原因户口被注销,但在外出地未登记户口,并愿意将户口留在原户口所在地的,经原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应予恢复登记。

(5)、对其他无户口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按照国家、自治区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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