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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公布(附实施细则)

广西新闻网  2013-02-27 16:01

[摘要] 据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步伐,南宁市公安局制定了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目前,南宁市公安机关已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新的户籍管理政策。

12月21日上午,南宁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公布了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据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步伐,南宁市公安局制定了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目前,南宁市公安机关已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新的户籍管理政策。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突破点就是打破传统的“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本市(含六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区分城乡户口的登记方式。

另一方面,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后,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作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进一步降低南宁市准入门槛,放宽了购买商品房入户、受聘人员入户、大中专学生毕业及人才引进的入户条件,增加了“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自治区内户籍的农村居民和农民工的准入条件”,将使不少已进城务工经商多年的农民工及新生代农民工实现进城镇落户的愿望,引导农村人口落户城镇,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人口合理有序的流动。

取消户口二元化的意义

户籍管理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和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的前提和保障。推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特别是取消户口二元化管理,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推进城镇化,打破城乡分割格局,实现公民身份的平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南宁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内容

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对办理迁入南宁市户口的基本原则、条件,所需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做出明确规定。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本着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市外迁入南宁市的审批材料予以简化,缩短了户口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取消了原户口所在地的单位、村(居)委会证明以及无(待)业证明等相关材料。属分、县局审批的户口审批事项从派出所受理之日起到审批完结,办结时限全市统一为10个工作日。属市局审批的户口审批事项,从派出所受理之日起到审批完结,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户口审批事项全部实现了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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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安局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摘要

一、关于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问题。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区分城乡户口的登记方式,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户口为常住户口。

居民户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别”栏不再加注“农业户口”或者“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者“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后,居民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给予更换。

1、公安派出所对前来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或主动来派出所要求加盖“家庭户”或者“集体户”条形印章的居民,应当当场在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户别栏上加盖“家庭户”或者“集体户”条形印章。

2、居民自愿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给予更换,按规定收取居民户口簿工本费并开具相关票据。

3、对年满18周岁迁入农村并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的居民,可凭村委会证明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在常住人口信息职业栏中填写“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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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问题。

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及亲属住所。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一)在本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

2、随迁子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上的,要有未婚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复印件);

4、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5、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6、属共有人购房的,需提交共有人的报告及其房屋共有权证、居民户口薄(核原件、留复印件)。

注:①共有人共同购房的,可申办持证共有人中一户人入户;

②未落户子女应随父母申报出生落户后,再申请户口迁移;

③未成年子女应与法定监护人父或母一同随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

④与房屋所有人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可一同随迁;

⑤子女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供相关的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明、公证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⑥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主的户籍关系待原房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予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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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在本市已购有商品房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而申请入户的人员,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缴纳凭据办理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该条款适用于在本市已购有商品房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并已入住该房满1年以上的人员。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

2、社区民警到房屋所在地的单位或居(村)委会、物业小区进行调查后写出的调查意见。

3、随迁子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上的,要有未婚证明;

4、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缴纳凭据(核原件,复印件);

5、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6、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7、申请入户人在该商品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

注:①共有人共同购房的,可申办持证共有人中一户人入户;

②未落户子女应随父母申报出生落户后,再申请户口迁移;

③未成年子女应与法定监护人父或母一同随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

④与房屋所有人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可一同随迁;

⑤子女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供相关的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明、公证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⑥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主的户籍关系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予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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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驻我市的中央、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和本市市(区)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服务满2年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其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可参照上述条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此条款主要适用于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租用该单位住房(该单位拥有产权)居住满2年以上的人员。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申请报告;

2、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工作满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及已缴纳2年以上养老、失业保险证明(职工社保手册中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6、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①机关单位,提供编办批文;

②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国有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提供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证等证书;

7、租用用人单位住房证明;

8、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的居住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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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自治区内户籍的农村居民,在本市务工经商4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可到该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此条款适用于户口在本自治区内且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人员。

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

2、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工作满4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或经商的营业执照及已缴纳3年养老、失业保险证明(职工社保手册中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4、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5、在本市连续居住满4年以上的居住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6、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投靠本市亲友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薄,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注:居民户口簿中户别为“居民户口”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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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获得本市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自治区户籍的农民工,本人及其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可不受居住时间限制,自治区以外户籍的农民工,其本人可以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此条款适用于获得荣誉称号的自治区户籍的农民工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自治区以外户籍的农民工申请办理本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申请报告;

2、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的劳动合同书;

5、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6、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7、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投靠本市亲友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薄,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注:居民户口簿中户别为“居民户口”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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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书面申请报告;

2、在本市有有稳定住所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租房合同等);

3、夫妻双方及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夫妻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5、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注:未成年子女户口与其父或母户口在一起可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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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满55周岁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女性,不受身边有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可将户口迁至其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处。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父、母)书面申请报告;

2、被投靠人(子、女)书面申请报告;

3、申请入户人(父、母)、被投靠人(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申请入户人属夫妻双方来投靠子女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

5、申请入户人与被投靠人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出生证或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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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身边无子女的,非本市户籍的一名子女及其配偶、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子、女)书面申请报告;

2、被投靠人(父、母)书面申请报告;

3、被投靠人(父、母)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身边无子女证明;

4、申请入户人、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5、申请入户人属夫妻双方来投靠父母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6、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7、申请入户人与被投靠人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出生证或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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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经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审核证明,可以办理其本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

2、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及经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认定证明;

4、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5、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投靠本市亲友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薄,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挂靠在区、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由本人向区、市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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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及国家计划内的中专毕业生,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有2年以上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经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审核证明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

2、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及经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认定证明;

4、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2年以上劳动合同书及已参加养老、失业保险证明(职工社保手册中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5、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6、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投靠本市亲友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薄,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挂靠在区、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由本人向区、市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办理;

7、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的居住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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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属我市发展所需的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办理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

2、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特殊人才、特殊技能的认定证明;

4、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5、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投靠本市亲友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薄,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挂靠在区、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由本人向市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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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市户籍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高级专业人才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在本市的居民户口。

(十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以下规定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1、凡考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由学校统一造册,报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备案,毕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2、考取本自治区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本市户籍学生,入学时的户口迁移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3、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本市办理落户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口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4、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的,可凭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毕业证书、毕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原户口在本市的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毕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回家庭所在地办理居民户口登记。

(1)本市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家庭所在地的,可凭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毕业证书、毕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登记,可不需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

(2)在本市就业的非本市生源普通高校毕业可凭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毕业证书、毕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其中,毕业报到证应有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或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用人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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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的投资者、业主及其聘用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按以下规定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1、在本市投资生产性企业(含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其他工业等企业),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达到10万元,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经营满1年,并在本市居住满1年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投资额每增加10万元,可为本企业1名专业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2、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向本市企业投资入股,股本达到10万元的投资人,在本市居住满1年的,投资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作价股本每增加10万元,可为本企业1名专业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3、在本市投资农、林、牧、渔、矿产、旅游开发业以及相关产业,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达10万元,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经营满1年,并在本市居住满1年的,投资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投资额每增加10万元,可为本企业1名专业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4、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金每满8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可为投资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中的1人,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3年后,年缴纳税金每满5万元,可为1名前述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在本市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年内缴纳所得税每满10万元,投资者或其直系亲属中可有1人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5年后缴纳税金每满5万元,可为1名投资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中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为其国内亲属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5、收购、兼并本市中型及其以上国有企业,可为投资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中的25人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收购、兼并本市小型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可为投资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中的15人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6、承包、租赁经营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从承包、租赁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金每满10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可为承包、租赁经营人及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中的1人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3年后,年缴纳税金每满10万元,可为1名前述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7、凡在本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每缴纳税金5万元,经营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中可有1人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个人有关证明;

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②所在企业同意其本人占用纳税指标入户的证明;

③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④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⑤投资者申请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入户的,要提交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⑥属以企业专业人员申办入户的,应提交其本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已缴纳一年以上养老、失业保险证明(职工社保手册中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⑦在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

(3)企业经营场所房地产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4)属以投资申办入户的,应提交资产评估证明或验资报告;

(5)属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申办入户的,应提交专利、科研成果证书及作价证明;

(6)属以缴纳税金申办入户的,应提交本市国税或地税局出具的纳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7)属以收购、兼并企业申办入户的,除提交资产评估证明和收购、兼并合同及交付收购、兼并款的转帐支票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转让审批书或企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合同文件;

(8)属以承包、租赁经营企业申办入户的,应提交纳税证明和承包、租赁经营协议书或合同书;

(9)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投靠本市亲友入户的,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薄,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注:①在本市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展企业的,可申办投资者或其直系亲属的本市户口登记,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不适用投资兴办企业入户条款。

②个体工商户只可办理经营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本市户口登记,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不适用此条款。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为其国内亲属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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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在本市经营种养植业、林业、养殖业2年以上并签定土地承包合同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本人及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申请报告;

2、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承包土地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6、在承包地居住满2年的居住证明;

7、承包地所属的村委、乡镇政府或农、林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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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建有生产、生活基地的非本市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工作和居住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市人民政府的批示件;

2、市局人口管理支队的批示件;

3、申请入户人员的花名册及其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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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在本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者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及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为其工作人员成建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前述企业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服务1年以上的,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市人民政府的批示件;

2、市局人口管理支队的批示件;

3、申请入户人员的花名册及其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4、前述企业招聘的工作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一年以上养老、失业保险证明(职工社保手册中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5、在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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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有关户口登记的特别规定。

1、非本市户籍的居民所持户口迁移证件已过期的,对符合国家现行迁移政策的,可以在本市经常居住地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不符合政策的,应动员其返回原迁出地办理登记。

2、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

3、对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凭《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随其父亲或者母亲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4、本市户籍居民因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因出嫁等原因户口被注销,但在外出地未登记户口,并愿意将户口留在原户口所在地的,经原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应予恢复登记。

5、对其他无户口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按照国家、自治区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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