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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日报  2014-01-17 09:17

[摘要] 日前,自治区地税局制定下发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对个人转让、出租房产有关税收征收方式、减免税优惠等政策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并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此,个人转让、出租房产,根据情况不同,将有两种税款征收方式。

日前,自治区地税局制定下发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对个人转让、出租房产有关税收征收方式、减免税优惠等政策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并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此,个人转让、出租房产,根据情况不同,将有两种税款征收方式。

一种是分税种计算征收。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可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按税法规定应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交易差额的20%)、印花税(0.05%)和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20-60%)等税费

同时,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公告》明确规定,符合规定条件、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单项税种优惠。具体包括几种情况: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对转让“购买满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转让“购买满5年的非普通住房”差额征收营业税;对转让“购买满5年且属于家庭生活用房”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据,无法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或者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也未能核定房屋原值的,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其中个人所得税1%。由于核定征收与分税种计算征收相比,税率已较为优惠,因此不再考虑给予其享受单项税种减免优惠。

自治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负的高低与房屋的性质、持有房屋的时间长短、交易价格的高低、买卖差价以及相关房屋资料、凭证保存完整与否等因素关系密切,不能简单地以分税种计算或核定征收等方式一概而论,应客观分析,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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