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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自律准则

房天下  作者:梁艺耀  2006-12-27 13:23

[摘要]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自律准则第一条统则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的机构)和执业人员(以下统称执业人)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的执业水准,坚持公正、透明、诚信、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自律准则

条统则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的机构)和执业人员(以下统称执业人)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的执业水准,坚持公正、透明、诚信、服务的房地产中介原则,保证房地产中介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中介行业形象,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房地产中介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及《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业执业自律准则。
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自律准则,是执业人在房地产中介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

第二条准业准则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并向主管部门及协会申请备案,在发生注册资金、股东、营业场所、经纪资质(备案)、注销歇业等变更时,要及时申请变更备案;

(二)执业人在执行业务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行规、行约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执业人需按规定申请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并接受协会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明示准则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明示其工商执照、资质证的(备案)证明、会员证书、服务程序或业务流程、服务项目及各项收费标准。
执业人应持证上岗、挂牌执业。

第四条诚信准则

房地产中介机构、执业人不得承揽国家法律禁止转移、租赁、抵押的房地产业务。因房地产中介机构、执业人提供的信息失实或虚假,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对其产生的后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竞争准则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执业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遵守行业行规(或公约),规范、有序、合法地竞争,不做有损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整个行业利益的事。共同维护行业信誉及行业秩序。

第六条回避准则

执业人与委托方或其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申请回避。

第七条禁行准则
以下行为应予禁止: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聘用在其他单位注册执业的执业人;执业人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中介机构执业;

(二)执业人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执业人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或转包中介业务,收取费用;

(四)执业人以任何方式从委托方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五)采取回扣、提成、削价竞争的方式招揽业务

(六)泄漏委托方商业秘密;

(七)擅自提高或压低收费标准;

(八)隐瞒重要事实出具不真实的中介报告;

(九)发布虚假信息、吃差价;

(十)一房多租/售;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复议准则

中介当事人对中介服务结果有争议时,原房地产中介机构及责任执业人有责任对中介服务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中介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在申请协会组织的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该房地产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尊重鉴定结果。

第九要惩戒准则

凡有违反本自律准则的,协会视违章违规情况,可予以批评、警告等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作降低或撤消资格处理,并在全行业进行通报。

第十条附则

本自律准则经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颁布,并报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和南宁市民政局备案,本准则由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

本自律准则自2006年12月l 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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