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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二套房契税按3%征收

——2008年11月1日之后签订合同的首套房可享优惠政策

南宁日报  作者:王煜霞  2010-11-06 09:22

[摘要] 10月1日起,南宁市二套房契税减免政策取消,无论住房面积多大,统一执行3%的契税标准。对于首套房的契税政策,南宁市现执行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之 后的,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征收1.5%的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本报讯(记者王煜霞)自10月1日起,南宁市二套房契税减免政策取消,无论住房面积多大,统一执行3%的契税标准。对于首套房的契税政策,南宁市现执行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之

后的,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征收1.5%的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10月1日起,以家庭为单位,普通住房二套房契税优惠取消,并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也不再减免个税。昨日上午,记者在南宁市住房局房产交易大厅看到,由南宁市房地产档案馆下发的《关于办理开具个人名下房屋登记情况证明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公布张贴。通知规定,凡在2010年10月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的,减半即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套房不再享受优惠税率,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

有市民提出疑问,对于购房签订合同在10月1日之前的首套普通住房是否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记者采访获悉,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08年11月1日(含当日)之后,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首套房住房同样可以通过申请办理首次购房证明,享受契税减免政策,需要提醒各位市民的是申请人需亲自办理,不可委托办理。凡需出具首次购房证明办理减免契税手续的申请人,应提交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购房合同(核原件)等材料。

通知指出,征税机关对纳税人资格审查时若有需要的,由纳税人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一人或全部)的房屋登记信息,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包括申请人名下全部房屋登记信息。查询需由申请人持身份证亲自办理,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持监护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办理公证委托,查询服务费为每人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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