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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出台楼市调控新政 "限购令"在市区范围内施行

南宁晚报  2011-02-17 08:58

[摘要] 南宁市于近日下发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有8条措施,明确从3月1日起,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实行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有效期至2012年2月29日止。

南宁市于近日下发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有8条措施,明确从3月1日起,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实行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有效期至2012年2月29日止。专题:南宁限购令终落地 为期一年限量限外

“限购令”在市区范围内施行

今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被称为“我国近几年来最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新国八条”,再次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南宁于2月15日下发了《通知》。

根据《通知》,对于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限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

同时,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限购房以购买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据了解,限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限制购买二手住房的,以受理转移登记时间为准。购房人在办理买卖合同备案、房屋登记手续时,应提供30日内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通知》还规定,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数量以新购房时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商品住房 (含二手住房)权属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受理的商品住房 (含二手住房)交易申请记录为准。

因此,市民需要注意了,在3月1日前已经购买商品住房但未进行合同备案或转移登记的,请及时在《通知》施行之前办理好上述手续。

限购期间新购房需填《申报表》

《通知》要求,限购期间,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时,应该如实填报《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申报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未婚证明由购房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等有关材料。非同一居民家庭的两人以上共同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此外,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售房场所、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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