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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专家热议公房 公摊面积补购应强制还是自愿?

南宁晚报  2011-05-14 08:01

[摘要] 昨日上午,市法制办组织国土局、住房保障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有关专家就《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就“七种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是否合理”“公房的公摊面积补购是强制还是自愿”“出售公房后能否再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几个焦点问题

昨日上午,市法制办组织国土局、住房保障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有关专家就《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就“七种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是否合理”“公房的公摊面积补购是强制还是自愿”“出售公房后能否再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几个焦点问题各抒己见。

焦点1 七种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是否合理?

《修订草案》拟定七种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包括:政府已决定征收并已予以公告的;产权共有未依法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尚未纠正处理的;校园内不能分割,实行封闭管理的;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校园内的公房一般来说是对学校教师的一种福利。在建时,大多是一个土地证、一个大的产权证,均属不能分割状态、封闭管理。昨天,与会专家就“校园内不能分割,实行封闭管理的”这一条款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有专家提出,“校园内”指的是哪些地方?这个定义过粗,应进行细化。可以参照北京或成都的做法,将这一款项罗列清楚,比如细化到校园某教学区。

同时,有专家也提出,学校是一个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工作的单位,一切为教学和科研服务。校园内的房屋由于和学校的教学区相连,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应对位于学校教学区内的已购公有住房的上市交易进行限制。

此外,有专家建议,校园内的公房上市交易可参考以下做法,即先与学校取得联系,将房子出售给本校职工,以便将房屋的交易行为限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焦点2  公房的公摊面积补购是强制还是自愿?

根据《修订草案》,上市出售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房,应当补充购买按照出售该已购公房时评估确定的共用建筑面积。补充购买共用建筑面积的价格执行房屋所有权人上市出售该公房时的年度价格。

此前,公房的公摊面积购买采取的是自愿原则,购房者可以根据实情选择买或者不买,绝大多数市民都选择不购买。那么,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前,应当强制补购还是自愿补购公摊面积?对此,专家持两种不同意见。

有部分专家提出,已购公房上市前应补购公摊面积。他们认为,公摊面积的补购涉及的后续问题是维修资金。目前南宁市的公房大多老旧需要维修更新,如果不强制执行,那么大笔的维修费用将没有明确的承担者。

也有专家提出反对意见,建议补购应采取自愿原则。他们认为,过去没有规定要买,如今却要买,有何依据?一方面不符合立法规则,另一方面实际操作起来也有困难。如按现在的市场价来补购,不合理,毕竟过去购买公摊的费用和现在购买的费用相差很大。

如需补购公摊面积,价格应该如何确定?有专家提出,所谓的“年度价格”到底指什么?应该有个政府指导价,考虑实情,规定年限,比如在某个阶段内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当时的政策和价格补购,超过年限的则强制按照现有政策执行,以便给购房者一个补救的机会。

焦点3  公房出售后能否再购买、租赁公房?

《修订草案》中还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和购买、租赁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

随着房价不断上涨,一些曾经以低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业主,通过出售来获取巨额差价。有专家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任何人都只有一次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的机会,如果上市交易后则不得再次购买,这个规定体现了国家法律政策的基本精神。

但也有专家提出,如果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疾病等不可预测的原因使得房屋所有权人将现住的公房变卖掉,若是连租用公房都不允许,显得有些不太人性化。这点值得商榷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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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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