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南宁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规定,提高南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近日,南宁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规定,提高南宁市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标准。
文件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的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360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15元。要求各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幅度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自治区标准。
农村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中,今年1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的农村居民由现行的2300元/人·年提高到2400元/人·年,月人均补助水平从去年的77元提高到不低于87元。南宁市也要求各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幅度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自治区标准。
各城区(开发区)农村居民生活保障档次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档特别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从100元提高到120元,二档比较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70元提高到85元,三档一般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55元提高到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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