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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两年卖主仍未过户 双方签合同约定不清起纠纷

南宁晚报  作者:郑芳  2014-08-12 07:28

[摘要] 买房子本来是件好事情,然而邕宁区的韦女士买房子却买来了烦恼。由于卖主不帮忙过户,导致两年来房子仍不是她的,如此她还面临无房可住的情况。对此,卖主却有另外一番说法。

买房子本来是件好事情,然而邕宁区的韦女士买房子却买来了烦恼。由于卖主不帮忙过户,导致两年来房子仍不是她的,如此她还面临无房可住的情况。对此,卖主却有另外一番说法。

“房子买了近两年,首付款也付给卖主了,但房产证的名字仍不是我的。”在红星路20号1幢1单元501号,记者看到韦女士该套三房一厅的房子里,家具家电齐全,充满生活气息。然而,韦女士说,由于此前卖房给她的房主不帮她过户,如今,卖主黄先生却还催她支付余下的房款,不然就要把房子要回来。原来,2013年11月份,韦女士与黄先生夫妇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黄先生夫妇将位于邕宁区的这套两房一厅的房子卖给韦女士,房屋总价格为35万元,韦女士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定金2万元,后再付8万元购房首付款,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韦女士再支付购房余款25万元。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韦女士依约分别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在进行简单装修后入住该房。然而,让韦女士感到烦心的是,两年来黄先生夫妇以这样那样的理由不协助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双方产生纠纷。黄先生对韦女士的说辞却有另外的说法,他说,因为合同上对韦女士付清购房余款25万元的时间约定不明确,他为此找到了韦女士欲进行协商补充,约定在房产过户到韦女士名下后3个月内付清购房余款25万元,然而韦女士拒该约定不明事项进行协商补充,因此他无法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至今韦女士也未支付余款。

对此,南宁市金桂北斗莫远锋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款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支付购房款25万元的日期约定不明,且双方未能协商确定具体的付款日期。黄先生夫妇主张韦女士在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后3个月内付清购房款25万元,已给韦女士合理的付款期限。双方如此协商不下,可以通过诉诸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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