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某户口和工作都不在南宁,可他还是想在南宁买房。去年10月,李某交了2万元定金,欲购买兴宁区一楼盘,后李某又以自己是限购者反悔,想要回定金。9月19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定,售楼方已尽了提醒义务,李某是因自身原因导致认购协议不能履行,后果只能自担,售楼方无需返还定金。
以自己被限购为由反悔
购房人2万元定金打了水漂
李某户口和工作都不在南宁,可他还是想在南宁买房。去年10月,李某交了2万元定金,欲购买兴宁区一楼盘,后李某又以自己是限购者反悔,想要回定金。9月19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定,售楼方已尽了提醒义务,李某是因自身原因导致认购协议不能履行,后果只能自担,售楼方无需返还定金。
2013年10月,户口和工作都在外地的李某,与南宁市某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李某交了2万元定金,双方还约定协议后7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李某以自己的户籍、工作单位都不在南宁市,依据南宁市房屋限购政策不能在南宁市买房为由,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他还要求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请某投资公司退还他已经支付的2万元购房定金。
而某投资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并且在签订协议之前,其工作人员已经向李某详尽告知了南宁市的限购政策,尽到了提醒的义务。是由于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协议无法履行,该协议应该解除,某投资公司有权没收定金并将该房屋另售他人。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时,协议所附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须知》及《办理按揭贷款须知》中均已明确写明了关于南宁市的相关限购政策,李某也表示已阅读过上述材料,并在两份附件“签收人”处签字认可。因此,某投资公司已经尽到相关告知义务。李某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应当谨慎审视其是否符合购买商品房的条件。现李某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基于自身原因导致认购协议不能履行,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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