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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装修物业不得再收保证金 物业觉得心里不踏实

南国早报  作者:杨再睿  2014-10-17 08:25

[摘要] 据了解,2013年,自治区物价局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装修工本费等。但实际上,不少物业仍在用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方式来约束业主,并且觉得,没这笔钱放在自己手里,就管不住业主。

业主装修,物业不得再收保证金

可是不收,物业心里总是不踏实

南宁市民韦先生在今年国庆前夕完成了房屋装修,可是他找到物业公司要求退还2000元房屋装修保证金时,却被物业以违反装修合约为由拒绝。据了解,2013年,自治区物价局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装修工本费等。但实际上,不少物业仍在用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方式来约束业主,并且觉得,没这笔钱放在自己手里,就管不住业主。

1 不少小区物业 都在收装修保证金

家住南宁市利海·亚洲国际小区的韦先生,原来他的房子靠阳台一面有两道护栏,两道护栏里边,还有一扇活动玻璃门。韦先生便将中间的护栏拆除,仅留下靠阳台一面的护栏。

韦先生称,自己在装修之前和物业达成协议,“依照合约,拆除的护栏没有直接破坏墙体结构,物业没有理由不归还装修保证金”。

记者先后走访了南宁市其他小区。刚搬进大学东路某小区的付先生称,自己房子装修房子时,缴纳了装修保证金1000元。物业验收合格后,将该笔资金转化为付先生房子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埌东某小区的赵先生,在房子装修完毕后,顺利地从物业管理处领回了保证金。

家住南宁市东葛路某小区的郭女士称,自己装修房子后,一直没有达到物业的要求。“因为不可能再去整改装修”,郭女士也就没有再去要回1200元的保证金。

2 明知不能收 不收又觉得管不了业主

12日下午,利海·亚洲国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合约内容,他不能够擅自改动原来房子的结构。”记者提醒该工作人员,该笔款项已被明令禁止收取,该工作人员于是称,后期将和业主协调解决装修保证金事宜。

该物业管理处负责人14日告诉记者,已经承诺退还韦先生装修保证金。但对于韦先生房屋装修改造的后续问题,该名负责人称,目前还没拿出具体方案。“明令禁止收费,但我们又要履行对小区房子的管理责任,除了装修保证金,没有什么能够约束业主的装修行为了。”该负责人说,缴纳装修保证金,是防止业主私自装修、房子公用设施受损、房屋内部结构被破坏最直接和有效的办法。她说,目前还难以找到很好的替代。

有多年从业经历的江南区某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杜女士称,保证金是约束业主的好办法。“业主的装修,会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设置‘装修保证金’这个内容,就是为了约束业主的装修行为。”

此外,她列举不少内容,例如业主装修房子,将房子公共部位的墙壁刮花,用电梯运送建筑材料,用水安全,每一样操作都会对房子造成损坏。倘若业主不缴纳这部分资金,遗留的问题,只能由物业埋单。

3 物价局:装修保证金明确不能收

房产局:物业违规收费多次将拉黑

南宁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接受南国早报记者采访时声明,利海·亚洲国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收受装修保证金,该项收费不在收费项目中,是违反《办法》的行为,业主可以要求物业退还该款。小区物业收受装修保证金,业主可以向物价部门反映、举报。

对于用“装修保证金”这一收费来预防业主违规装修,该负责人称,依据去年实施的《办法》,装修过程因破坏公共部位及设施需要修复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对于业主韦先生的情况,不是简单的“退了就了事”。

这名负责人提醒业主们注意,在该条规定后面,还附有:装修过程因破坏公共部位及设施需要修复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装修是权利,但也是一层义务。”负责人说,建议在房子装修过程中,物业和业主之间要达成协议,双方应以协议内容为据,维护房屋公共环境为出发点。

“物业收装修保证金的行为,无论以何种形式来收取,都不会得到支持。”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人接受南国早报记者采访时说。该负责人表示,业主被收取装修保证金,房产局的物业管理科可以配合物价部门一起联合查处。

负责人说,物业单位收受装修保证金的行为,一旦被业主多次投诉,物业管理科会将该物业拉进物业的诚信档案黑名单。这样的操作将会对物业乱收费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

对于业主被收装修保证金,以及业主违规操作,但物业没有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情形,该负责人表示,每个人都为对方考虑,协调问题才是解决的途径。

“业主按照规定来操作,为别的业主考虑,才能形成好的小区环境。物业为业主考虑,才能形成良好的互动。”该负责人称。

4 专家建议:

物业和业主相互约束关键是建立信任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副教授孙颖认为,业主与物业签订装修协议中,涉及装修保证金内容违反《办法》,不应得到支持。但物业部门在业主装修改造中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完全可以依据办法追究业主责任。

孙颖认为,在《办法》的实践中,会面临很多复杂的问题。她建议小区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维权,效果更好。她说,物业和业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建立起来。协议内容除法律层面外,更多根据当地生活习惯来规范。

“《办法》里面的内容只有切实地实践,才能保证整个装修改造过程双方的平等、自愿原则。”孙颖称,对于业主擅自装修房子造成的破坏,物业可以依据《办法》要求业主或使用人承担;业主装修完毕后,物业可以根据协议内容进行验收。整个过程不存在矛盾,关键在于实践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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