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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根本性改革或在2018年全面展开

房天下  2015-01-13 08:02

[摘要] 中共 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中共 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中国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透露,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解决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解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解决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 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

据悉,试点将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选择,封闭运行,确保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全面展开。

土地作为农民重要的财产,是城镇化进程中必须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农村土地的改革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这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国家和各级 对加强和规范乡镇企业及农村土地利用有过不少积极探索,但农村土地的问题直到进入21世纪仍未得到有效解决,而且,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许多问题甚至被放大了。从法规制度上看,矛盾缘起是1998年实施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该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 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意味着,农民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凭借自己的土地财产权利,自主地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了。随着城镇化过程中经济社会的飞速变化,这种规定已经失去了它的实际意义。

另一方面,《宪法》规定,土地 权不得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1990年,国家出台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条例,但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办法,始终没有制定。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事实上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严格地说是有违于宪法精神的。这也是近十几年来关于农村土地的矛盾与冲突全面上升的根本原因。

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广泛存在,也十分活跃,禁止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宜疏不宜堵的改革势在必行。不过,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制度改革难度仍然很大,难就难在当前还存在着法律障碍、理论障碍和制度障碍。这其中,根本、深层次的难题,是 管理部门承担经营土地职能,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在市场上与民争利。

我国的 经营土地制度,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以历史视角看,它对城市土地市场化改革,对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发展环境的变化, 经营土地制度的弊端已经日益凸显,成为阻碍科学发展的一个主要制度障碍,它使得保护耕地的国策和集约利用存量土地的方针难以落实,导致 与民争利,产生社会分配不公的弊端。同时,这种土地财政,导致 行为扭曲,增加了 信用危机和财政金融风险。

如何改变这一局面,《意见》给出了明确的方向指示。在笔者看来,这一改革试点的推进,还需强调五个问题:一是亟须进行修改相关法律的准备工作,《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法》、《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论述,都要进行相应的符合宪法精神的修改。

二是要从理论上研究设定公有制条件下的土地产权体系,要明确界定土地产权的类别,以及各类产权所具有的权能。

三是应积极推进国家规划体系和规划体制改革,整合各部门规划,统一为国土规划,作为国家的中长期规划。规划体系和规划体制改革切实到位,规划就可以成为实施空间用途管制的 依据。

四是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的改革。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必须同时理顺集体组织内部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加大农村基层组织治理结构改革的力度,则成当务之急。

五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寻找合适的条件和时机,稳步推进。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牵涉许多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如:财税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等。这种重大的、具有全局意义的改革,需要遵循法定程序,谋定后动,谨慎推进。

基于以上可见,《意见》将试点完成的时间定为2017年,而2017年将召开党的十九大,2018年将进 府换届,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时间节点。党的十九大或十九大产生的 委员会,或将提出关于机构改革方案的建议,由2018年换届后的新一届 实施。在此之前,实施重大的机构改革都不是佳时机。据此判断,要进行土地制度的根本性改革,在2018年以后全面展开或是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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