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3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共25条,主要明确供电企业对于“新居配”的建设、维护管理、收费标准及开发建设单位的配合义务。
2015年3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共25条,主要明确供电企业对于“新居配”的建设、维护管理、收费标准及开发建设单位的配合义务。
新建小区: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维护
为了切实解决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住户正常用电,《办法》规定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抄表到户的原则,负责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办法》还规定,供电企业在组织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做好与小区总体设计、施工的衔接,在代建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并达到供电条件。
《办法》同时要求,供电企业应当对新建住宅区用户实行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并提供24电力故障报修服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城市地区供电抢修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其中,城市地区平均45,农村地区平均90,特殊边远地区平均2;城市地区抢修到达现场后恢复供电平均时间4,农村地区5。
按照《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供电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目前,我区大部分已建成的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是适用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和管理的模式,后期维护主体缺位、维护资金无保障的现象比较普遍,社会稳定存在隐患。
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办法》中规定,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区经产权人同意后,由产权人与供电企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协商一致后将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据介绍,出台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让供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效解决老旧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维修养护问题,另一方面也为供电企业资金支出提供法律依据。
多方共赢:政府不用兜底百姓不额外掏钱
住宅区供配电设施能否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住户生活质量,是重大民生问题。参照本《办法》的施行,将实现多方共赢。
供配电设施正常使用年限为15-20年,在房屋70年使用期内,供配电设施至少要进行3次大规模的更新和改造,每年也需要日常维护更新、改造、维护费用巨大。
而开发建设单位2年保修期满后没有维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既无资金又无技术,由于住宅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业主共有,供电企业没有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法定义务,一旦出现用电故障,特别是需要更新改造供配电设施时巨额资金无人承担。后往往由政府拿钱出来解决问题。
这种政府兜底的做法加重了政府的负担,使财政难以承受。因此,迫切需要改革这种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管理模式,必须要有其他主体出来承担责任。经过调研,20多个省市先后实施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统一建设维护的做法。南宁市在2010年实行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度,有效解决了南宁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实践证明,这一制度使各方利益主体实现了共赢,对住户而言,其购房时房价中已包含供配电设供电企业统一建设维护的做法。实践证明,这一制度使各方利益主体实现了共赢。
对住户而言,其购房时房价中已包含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使用期间只须交电费即可,不需要另外交钱,没有增加负担,用电稳定和安全有保障;对开发建设单位而言,无论谁来建设维护,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都必须支付,也没有增加其负担,由供电企业建设维护,能够确保建设维护质量;物业服务企业也因此减轻了责任,缓解了和住户的矛盾;对政府而言,供配电设施70年的后续维护管理责任全部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更新、改造的费用都由供电企业承担,政府不用出钱,更不用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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