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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南宁将重罚"违法房东"

南宁晚报  作者:张艳华  2015-04-23 09:19

[摘要] 把阳台和地下储藏室改造一下就拿出来租、路边临时搭个棚也拿来出租?日前,南宁市法制办公布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果尘埃落定,那么,那些小算盘打得响响的“违法房东”不但赚不了租金,还有可能面临较高额度的惩罚。

把阳台和地下储藏室改造一下就拿出来租、路边临时搭个棚也拿来出租?日前,南宁市法制办公布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果尘埃落定,那么,那些小算盘打得响响的“违法房东”不但赚不了租金,还有可能面临较高额度的惩罚。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房东与租客签租房合同30日内要办理登记备案,租客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房屋的,也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城中村“集体屋”出租将被监管

其实,早在2000年1月,南宁市就出台了《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情况已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房屋租赁及其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南宁市对《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将管理办法的名称调整为《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从日前南宁市法制办公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记者发现条例的适用范围也发生了变化,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居住、工业、商业、办公、仓储以及其他用房等房屋的租赁及其管理都适用本办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扩大了适用范围,填补了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管理的空白。

危房和违法建筑不得拿来出租

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出发,《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违法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其他安全、防灾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等四类房屋不得出租。违反此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将违法建筑出租给他人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将依照《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处理。

从保障租住人员的居住条件考虑,《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违反规定且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该临时建筑的批准使用期限。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他人。

房屋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要配合公安、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做好检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及时报告出租房屋内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要督促非本市户籍的租住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手续;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督促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而租客必须按规划设计用途安全使用房屋;属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并配合公安、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签订合同30日要办理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对房屋租赁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强化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房东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客则应配合房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如果自己无法亲自办理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转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与次承租人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违反规定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不办理的,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民众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如果是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等材料。

参与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15年5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jfgk5534621@163.com。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530028,信封上请注明“对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

★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到:0771—553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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