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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铁路职工查询为无房 凭啥认定为二套房?

南国早报  作者:姜锋  2015-05-15 09:50

[摘要] 为了改善住房和把户口迁入南宁,她于去年在南宁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向南 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却被认定为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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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南宁市房产档案服务部查不到谭女士夫妇有房屋,但他们新购房却要按二套房标准支付首付款和银行利息

查询为无房,凭啥认定为二套房?

一铁路职工不服贷款中心认定,诉上法院要答案

4年前,铁路职工谭女士购买一套单位房,持有铁路局发的《住房所有权证》。为了改善住房和把户口迁入南宁,她于去年在南宁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向南 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却被认定为二房,要多交首付款利息,谭女士不服认定,将该中心告上法庭。5月12日上午,该案在南宁市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开庭

不解 为什么认定为二套房

谭女士是南宁铁路局的职工,2010年3月,她花1.7万多元购买一套40多平方米的单位房。后来,南宁铁路局为她发了《住房所有权证》。因户口 还在来宾市,她想把户口迁入南宁,但仅凭已有的《住房所有权证》,公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不接受她的申请。去年底,她在南宁高新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向南 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2014年11月24日,铁路分中心给谭女士发来《个人公积金贷款审批告知单》(下称《告知单》),认定她已购买单位房,新购商品房属第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谭女士认为,这一纸认定,她不仅要多付20万元的首付款,还要多付几万元的利息

谭女士的丈夫郭先生说,交契税时,他们在南宁市房产档案服务部查询时,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登记情况为:无房屋登记信息。“既然是无房屋登记信息,又哪来的二套房?让人无法接受”。

维权 诉上法院讨说法

谭女士提出:“这套房是职工的福利房,我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如果我离职或离世,铁路局的房产管理所会收回房屋,再分配给其他职工使用。职工如果不花钱买房,就要交租金。我们买单位房,相当于是一次性交完了租金,并非实际拥有。”

谭女士于是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在行政复议中答辩称,由于谭女士已购买单位房,并持有证,适用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 所含土地受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的规定,因此谭女士夫妇再购商品房要按二房的标准付首付款及银行利息

南宁市人民政府经调查,今年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铁路分中心在《告知单》中的认定。因不满该决定,谭女士起诉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5月12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原被告争论的焦点,依然是谭女士的所购的商品房是属于套房还是二套房。

原告谭女士的代理律师黄可忠提出,在2014年11月24日铁路分中心发出《告知单》时,谭女士购买的单位房还不足5年,并不具备缴纳土地出让金 和有关税费的条件;假设谭女士购买的单位房已满5年,她虽然有补交各种费用的权利,但她不享受单位的这项福利,无论如何铁路分中心都不应该认定她购买的商 品房为二房。黄可忠还提供了国家部委近日发出的有关首套房认定的新政。他说:“按新规,首套房是认贷不认房,如果原告重新申请公积金贷款,被告是否执行新 规?”

庭审结束时,根据新规的实施细则将在本月底出台的信息,主审法官建议双方调解处理,待下月初还没协商好再下判决。

问题 不同房产管理制度所致

谭女士说:“收到《告知单》时,我并不意外,因为很多同事在购买商品房时都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大家只好改为商业贷款,多花不少冤枉钱。”12日下 午,谭女士的同事林先生和莫女士告诉记者,他们都在南宁给孩子购买了商品房,收到过与谭女士相同内容的《告知单》,当时没较真,就改为商业贷款了,有些后 悔。

12日的庭审中,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的负责人农主任坐在了被告席上。庭审后,农主任告诉南国早报记者,他们作出《通知单》上的认定,尽管谭女士难以接受,但是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如果不这样做,他们也要接受各方面的调查。

一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说,谭女士持有铁路局发的《住房所有权证》,但是地方的房产部门又查不到,新购房又按二房付款,这是历史遗留问题。他解释 说,以前,铁路和地方施行的是不同的房产管理制度,各自一盘棋。随着社会的发展,两种制度出现了很多矛盾的地方,几年前已经开始了铁路房产划归地方管理的 改革,上下一盘棋,但是进度有点慢,铁路的房产证还没有全部换成地方的房产证,才出现了这一矛盾,“随着改革的深入,相信以后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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