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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广西企业工资发放要与职工协商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2015-05-29 09:49

[摘要] 企业职工工资发多少,加班费、病事假工资怎么算,今后都将由企业和职工平等协商决定。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工资发多少,加班费、病事假工资怎么算,今后都将由企业和职工平等协商决定。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的出台,填补了广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上的空白,将有效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化和制度化,为企业和职工相互沟通、相互了解搭建了一个新平台。

何为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发多少企业和员工一起来协商

《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形式,由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在规定企业分支机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照本《条例》执行,并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纳入参照执行范围。

企业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明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所有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方和职工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工资集体合同。

据了解,近年来,自治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合作、工会力推、职工和企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截至去年底,全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已覆盖企业157908家,建制率达87.84%。

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涨工资?

——保障双方利益,涨或降都要商量

“工资集体协商不等同于涨工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表示,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利益。

《条例》既明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的义务,也规定职工有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合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义务。同时,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既考虑当地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也考虑企业人工成本、经济效益以及长远发展的需求。

另外,规定职工方在企业利润增长或劳动生产率提高时可以提出增资的协商要求,也规定企业在利润降低或亏损时有权向职工方提出不增资或降资的协商要求,明确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提出协商要求是双方的正当权利,避免产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即是为职工增长工资的片面理解。

企业拒绝协商工资?

——记入诚信档案、罚款、不得评优

《条例》还明确,企业方或者职工方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不得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不改的,将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可以对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授予其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企业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参加劳动模范、企业家等评优评先。

企业应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的,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扣发、降低的工资、福利;企业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

企业方或者职工方阻扰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企图迫使对方接受其要求,或者有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新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协商内容

1. 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

2.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3. 本企业低工资标准;

4. 津贴、补贴项目、标准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5. 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和劳动定额标准;

6. 奖金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7. 试用期、病事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8. 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9. 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以及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0. 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

11.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协商程序

1. 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一方提出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并在答复后十日内进行协商。

2. 召开工资集体协商会议。

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首次会议召开前五日,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由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不得泄露协商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会议记录由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3. 60日内完成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六十日,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协商期限,多延长三十日。如首次协商会议后三十日内未达成一直意见,协商双方均可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

4.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未通过的在闭会之日三十日内由协商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并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5. 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企业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其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6. 工资集体合同公布履行。

企业方在工资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企业全体职工公布工资集体合同;企业工会或者职工首席代表应当及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上级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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