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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防居民, 南宁更简单了

南国早报  2015-08-03 09:52

[摘要] 8月2日,南宁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正式对外发布《南宁市公安局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有关 问题的实施细则。

钦北防居民, 南宁更简单了

南宁警方再次细化“北部湾户籍同城化”惠民举措

8月1日起,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口,在南宁居住工作和参加社保1年即可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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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燕/综合制作

8月2日,南宁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正式对外发布《南宁市公安局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有关 问题的实施细则》。《细则》有两项惠民亮点:其一, 迁移条件继续放宽,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口在南宁居住工作和参加社保1年可入户,其他地区的人员,迁移 条件可累积计算在北部湾经济区工作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年限;其二,入户手续减免4证,针对符合条件的人群,可免《准予迁入证明》、《 迁移证》、《居住证明》或《农村地区证明》

惠民措施一

迁移条件继续放宽

据南宁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负责人介绍,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口或参保人员,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 迁移的基本条件。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南宁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 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商品住房),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私有住房、单位集体宿舍,以及亲属住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北部湾经济区户籍或参保人员,可办理南宁市居民 登记。)

一、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口在邕居住工作和参加社保1年可入户:

根据《细则》,北部湾经济区内户籍人口在南宁市工作、居住和参加社会保险连续1年以上的,可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劳动合同和自治区、南宁市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南宁市居民 登记。

二、其他地区人员,迁移 条件可累积计算在北部湾经济区工作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年限:

对于非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口,除继续执行《南宁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外,此次发布的《细则》还规定,《实施办法(试行)》中的 迁移条件所需的“在南宁市工作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年限”,可累积计算其此前在北部湾经济区工作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年限,但其必须在南宁市工作、居住2年和参加社会保险连续1年以上。

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将之前在南宁市以外的北部湾经济区域内城市工作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年限计算入内,只要满足基本条件“其必须在南宁市工作、居住2年和参加社会保险连续1年以上”即可。

比如,广西区内户籍的农村居民黄先生,目前他在南宁市工作、居住已经2年且在南宁市参加社会保险连续1年,之前在钦州市务工2年及参加钦州社会保险连续2年。《细则》生效前,根据《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本市(南宁)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自治区内户籍的农村居民,在本市(南宁)务工经商4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可到该住所地 登记机关办理本市(南宁)居民 登记”。

黄先生在南宁工作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年限不足,他是不符合 迁移条件的;《细则》生效后,黄先生就符合条件了,因为他可以将自己之前在钦州务工2年及参加钦州社会保险的连续年限2年,累积计算入内,两地的年限相加,正好满足 南宁的年限条件。

惠民措施二

入户时可免去4种证明(件)

《细则》规定,除大中专院校招生入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区内工作单位 或回原籍 ,按原规定办理迁移手续外,北部湾经济区内的跨市 迁移实行网上审批,免《准予迁入证明》和《 迁移证》;

至于申请人在南宁市及北部湾经济区的居住情况,不需申请人提交其在南宁市及北部湾经济区的居住证明,由受理地派出所在居住证登记系统中进行核查;

申请入户人 所在地为农村地区的证明,由受理地派出所在省(市)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对申请人 所在地的地域属性进行核查,地域属性为“乡村”的,认定为农村地区,不需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

警方表示,自2014年5月实施户籍同城化以来,南宁市共为6461名北部湾经济区群众办理了 手续。而此次《细则》的推出,是南宁市公安局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北部湾经济区一体化进程又一新举措。

《细则》自8月1日起在南宁市 区域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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