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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配“管家”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标准降低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  2015-10-25 09:29

[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近日印发,重新制定了新建住宅区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标准,基准价为100元/平方米,可上下浮动10%。据悉,新标准比原标准有所降低,这部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到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负责供电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王煜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近日印发,重新制定了新建住宅区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标准,基准价为100元/平方米,可上下浮动10%。据悉,新标准比原标准有所降低,这部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到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负责供电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长期以来,新建住宅小区存在供配电设施建设单位和维护单位分离的模式,导致开发建设单位撤出或保修期满后没有维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既无资金又无技术,遇到需要大修的时候高额改造费无人承担,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改变这一局面,于今年3月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明确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供电企业应当对新建住宅区住户实行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并提供24电力故障报修服务,并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

日前,自治区物价局已重新制定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标准:广西新建住宅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及其他新建住房,不包括城乡居民自建房)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基准价为100元/平方米。在上述基准价的基础上,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10%,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本市标准和管辖县标准。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农民回建房等保障性住房实行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或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本市、县标准上自行确定。

标准自今年8月24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向供电部门办理用电建设报批手续,已签订协议并交过费的,按原协议标准执行;已签订协议未交过费的,按新标准执行。据悉,之前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按照不同地市分为三类标准,还细分了全电缆入地及架空、商品房与保障房,价格上高为130元/平方米,低为102元/平方米。此次重新制定标准后,相比原标准价格降低了不少,按照上下浮动10%的活动区间,新标准高价格为110元/平方米,低为90元/平方米。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已建成的住宅区(已实行一户一表且供电企业抄表到户的除外)经产权人同意后,由产权人与供电企业参照相关规定,协商一致后将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企业的,供电企业按照当地建设维护费的5%一次性收取费用,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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