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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被扣113天停车费要3000多?经协调降低费用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2015-10-28 13:21

[摘要] 今年7月1日,杨先生驾驶桂N牌照的轻型厢式货车,在扶绥发生交通事故,货车被扣。直到10月22日,扶绥交警才同意将此车放行,杨先生被要求交纳3000多元的停车费。

事故车被扣113天停车费要3000多元?

●扶绥交警表示,虽然行政强制法规定由行政机关承担停车费,但该县没有专门的财政拨款,所以还得车主承担

●经协调,车主交了1000多元钱后将车取回

今年7月1日,杨先生驾驶桂N牌照的轻型厢式货车,在扶绥发生交通事故,货车被扣。直到10月22日,扶绥交警才同意将此车放行,杨先生被要求交纳3000多元的停车费。杨先生认为,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辆被扣长时限应为自交警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68个工作日(3日内委托检验+60日检验及鉴定+5日内通知领取),因查封、扣押的保管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10月27日,南国早报记者前往扶绥调查了解情况,扶绥交警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

车主

交警扣车超规定时间

杨先生告诉记者,今年7月1日上午,在扶绥县渠黎镇笃邦村一个路口,他驾驶小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手受伤,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小货车被扣。事发当天,他向死者家属赔付了54400元。8月4日,扶绥县交警给这起事故下了责任认定书,杨先生负主要责任,摩托车手负次要责任。

“8月17日,我被通知去取车。我来到交警大队,但负责处理此事故的交警说,他收到法院的通知,要对我这辆车进行财产保全,不让我取车。”杨先生说,因此他当时没能取车。直到10月22日,交警才同意他去停车场取车。记者在一份10月22日由扶绥县交警大队开具的证明上看到,“当事的货车因于2015年7月1日在扶绥县辖区涉案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于2015年10月22日由我大队放行”。

杨先生说,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检验、鉴定,但长不得超过60日,而他的车被扣长达113天之久,超过了规定的高时限。由于对暂扣时间及停车费不满,杨先生也就没有去停车场取车。

停车场

经交警协调降低费用

小货车从被扣到放行,被要求交纳每天30元共计3000多元的停车费,这让杨先生难以接受。在他看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0月27日上午11时许,记者来到停放杨先生小货车的停车场。停车场负责人表示,事故车辆在这里停放,都要进行收费。对于拖车费,该停车场工作人员拿出一份“崇左市普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称,他们收取拖车费有此标准作为依据。该停车场负责人还表示,针对杨先生的小货车收费问题,交警已经与停车场进行了沟通、协调,他们同意按40天、每天25元进行收取,另外收取450元的拖车费。

扶绥县交警大队相关人员也称,大城市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由行政机关承担停车费,但扶绥作为县城,由于没有专门的财政拨款,所以事故车辆被扣停放在社会停车场,所产生的停车费用,还是要由车主承担。对此说法,记者致电崇左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相关问题还是要问扶绥交警才好。扶绥县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没有听说有这方面的拨款,年初也没有这方面的预算。

交警

存在欠妥的地方

在扶绥县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因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甚至发生冲突,要走法律程序进行解决,需进行财产保全,所以这辆小货车也就被扣到10月22日。

杨先生说,如果需要继续扣车,有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手续的书面材料才行,但他并没有看到相关的书面材料。10月27日下午3时许,记者致电扶绥县法院渠黎法庭相关人员,希望核实交警的说法,但得到的答复是:他无法核实记者身份,不能回答相关问题。南国法援公益律师刘凯中说,进行财产保全,需要有书面材料。

扶绥县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交警在处理这起事故、暂扣事故车辆一事中,没有按照正常的程序处理,存在欠妥的地方。因此,他们与停车场进行了协调。杨先生告诉记者,他交纳了1000元的停车费及450元的拖车费,把车从停车场取走,“在扣车这个问题上,交警口头承认错了,我也接受了他们的这一说法”。

标签:事故被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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