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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因灾倒损住房重建农户平均每户可获1.5万补助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2015-11-20 08:54

[摘要] 昨日下午,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救灾处了解到,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全区印发了《2015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平均给予每户重建农户补助资金1.5万元。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廖欣 通讯员 王利想)昨日下午,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救灾处了解到,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全区印发了《2015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平均给予每户重建农户补助资金1.5万元。

自治区民政厅救灾处工作人员介绍,今年以来,广西境内台风、洪涝、风雹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造成农房倒损数量较多。根据统计,今年1—10月底,全区倒损农房需恢复重建的共有4242户受灾困难农户。此外,为大力帮助支持他们重建住房,《方案》在自治区层面重点就重建补助资金标准和工作目标作出了规定。

因灾倒损住房重建安排

●补助资金标准

平均给予每户重建农户安排重建补助资金1.5万元。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重建对象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补助,补助标准适当拉开距离,特别要对分散供养五保户,一类和二类低保户,主要劳动力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灾有家庭成员死亡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患大病或因灾重大伤病且生活特别困难家庭,困难优抚对象等给予重点帮扶。各县(市、区)发放落实到倒房重建户的补助不得少于1.5万元/户。

●重建房屋规模

应当规模适度,经济、安全、适用,建筑面积每户不低于30平方米(五保户不低于15平方米)。

●工期要求

今年9月15日前因灾倒损住房的,要在明年1月31日前完成重建并入住;

今年9月15日后因灾倒损住房的,要在明年5月31日前完成重建并入住;

今年9月15日前因灾倒损住房、开展恢复重建其自身存在特殊困难的,经县(市、区)民政局批准,重建任务完成时间可放宽到明年5月31日。

个别地方因灾需整体搬迁重建的,完成重建任务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具体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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