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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给女儿买商铺却意外过世 继母状告继女追索购房款

广西新闻网  作者:王斯  2016-06-12 07:54

[摘要] 今年38岁的陆某和老樊是“半路夫妻”,两人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老樊和前妻生有一个女儿小樊,婚后小樊和父亲及继母生活在一起。2012年6月,老樊瞒着陆某,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花27万元给小樊在江南区买了间商铺。谁知到了2013年9月,老樊意外身亡,陆某在整理丈夫遗物时才发现,老樊居然瞒着她给女儿买商铺。

今年38岁的陆某和老樊是“半路夫妻”,两人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老樊和前妻生有一个女儿小樊,婚后小樊和父亲及继母生活在一起。2012年6月,老樊瞒着陆某,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花27万元给小樊在江南区买了间商铺。谁知到了2013年9月,老樊意外身亡,陆某在整理丈夫遗物时才发现,老樊居然瞒着她给女儿买商铺。

陆某一气之下,将年仅14岁的小樊告上法院。陆某认为,老樊买商铺花的27万元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财产赠与他人,损害了她的权益。陆某要求法院确认老樊赠与小樊的27万元的行为无效,小樊应该全额返还给她。

对于继母的说法,小樊认为,她和继母生活在一起,已形成抚育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老樊为她购买商铺是合法有效的,而且该房产已经登记在她名下,财产权属已发生了转移,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法院认为,老樊与陆某再婚后,小樊一直与两人共同生活,陆某和老樊已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因此老樊为小樊购房时支付的27万元已超出了应尽的抚养义务范围,老樊为小樊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应视为老樊无偿赠与小樊的行为,老樊与被告小樊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

由于该笔购房款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据此认定,老樊赠与小樊的27万元,属于陆某财产份额的部分无效,因此小樊应该返还给陆某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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