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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库究竟归谁?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南国早报  2016-09-01 16:43

[摘要] 小区地下车库到底该归谁?一直以来,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争夺地下车库的官司时有发生。几年前,桂林也出现了一例地下车库争夺战,此案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业主败诉后,近日又有了新的进展:自治区高院撤销了桂林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小区地下车库到底该归谁?一直以来,小区业主开发商争夺地下车库的官司时有发生。几年前,桂林也出现了一例地下车库争夺战,此案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业主败诉后,近日又有了新的进展:自治区高院撤销了桂林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曹某等104户业主,系桂林市铁西2#小区的业主。他们诉称,2001年4月,开发商(中房桂林公司)将住宅交付给业主使用,但未将该住宅地下室等移交给业主,而是承包给他人对外出租使用。业主们为此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确认全体业主对铁西2#小区市场及商品住宅楼建筑规划内的2196余平方米的地下室,均享有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归属权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业主:车库未计入容积率应属业主共有

业主方代理律师认为,由于该地下室物权法实施前非单独立项、报建、投资、结合地面建筑建设的,未计入容积率,是附属于铁西2#小区配建的、非经营性停放车辆及共用设备的场所,其建设费也进入商品住宅价格,因此开发商并未为地下室建筑面积支付过地价款。

地下室没有独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既然地下室上面的建筑物已全部出售并交付给业主,那地下室就不能存在于开发商的专有产权,而应存权于全体主业已登记了产权的专有部分物业中。

该律师提出,我国法律规定了当作楼盘相应的自行车库、汽车库、设备用房使用的地下室,均属于住宅的共用部分,根据“房转地随、地转房随”规则,业主购买房屋后,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就同时转让给了业主,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地下室的所有权。

开发商:公摊面积并未涵盖地下室

中房桂林公司认为,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而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则是平时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另外,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本案中业主所购买的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并未涵盖地下室,而开发商作为地下室的建设者及投资者,依法对地下室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为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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