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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将房企划分为四个信用等级,实行“红黑名单”管理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08-18 14:19

[摘要]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实行“红黑名单”的差异化管理。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实行“红黑名单”的差异化管理。

广西拟将房企划分为四个信用等级,实行“红黑名单”管理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章总则

条为更好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国家、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和项目负责人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等活动中形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分析、记录、披露、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及信用信息的分析、披露、使用管理等工作,统筹建设全区房地产开发信用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分析、披露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认定与采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四类。

(一)基本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股东信息、法人及高管负责人信息、主要从业人员的职称、学历、社保、个人履历,以及关联开发企业(企业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其他开发企业)等有关信息构成。

(二)项目信息包括已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的信息。已建成项目信息包含项目名称、所在地、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项目介绍等;在建项目信息包含“五证”信息、项目地址、项目介绍、施工单位等。

(三)良好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和交付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能够证明企业开发能力、开发业绩、经营管理能力、开发质量、合同履约诚信水平,受政府及授权社会组织奖励、表彰和嘉奖,在公共事务和企业内部管理中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扶贫与社会公益事业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四)不良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和交付活动中行为不规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等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拒绝行政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被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等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填报(详见附表1),由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项目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新的信息并重新提交主管部门核实。

企业因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录入错误或未及时更正导致企业信用评定错误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企业良好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填报,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由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信用加分。

企业不良信息按照“谁处罚(理)、谁采集,谁许可、谁采集,谁登记、谁采集”的原则进行采集记录,并建立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法院、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执法监督权的管理部门应予以共同配合。

第三章信用评定与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一)信用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90分的,为二级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80分的,为三级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四级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70分基础信用分值记分,按三级信用等级核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50分的基础信用分记分,按四级信用等级核定:

(一)违反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过错,所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等问题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二)违法预售商品房,弄虚作假,存在一房多卖、恶意单方违约行为;

(三)非法转让房地产,或者被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反城乡规划行为;

(四)损害公众利益与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新申办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持股30%及以上的)曾经担任过信用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或近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十一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详见附表2)、《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详见附表3)的规定和标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始信用分的基础上进行信用分数的加减。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其信用记分情况的变化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信用加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其他部门应及时反馈该企业有无不良信息,企业良好信息及不良信息均需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详见附表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核实结果予以信用加分或扣分。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在受理异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告知企业。经核查信息确属失实的,应及时更正;如核查信息确属无误的,维持原公示结果。

第十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执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法定母公司、子公司的,按照母公司、子公司的关联程度进行信用监管。

母公司、子公司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相互计入各自的信用档案,并按照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占股比例予以信用加分或信用扣分。

第十四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执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持股30%及以上的)与公司实施一定关联度的信用监管,公司失信行为记入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信用档案。

失信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其信用信息记入公司的信用档案,并限制其开设新公司的行为。

第十五条跨市、县执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由注册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由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管。

第十六条良好信息公示期为3年。企业的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3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1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在不良情形消除后取消。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

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十七条新申办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企业注册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过官方门户网站等平台动态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确认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九条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时监管力度对照企业的实时信用等级确定。

第二十条对信用等级为一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广西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实时“红名单”,并给予以下激励:

(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单推荐至“信用中国(广西)”向社会发布,并作为各有关单位实行实时联合激励的依据;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申请批准后可减按50%的标准缴纳,或优先提交保函;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开设绿色通道;

(五)优先推荐参与广厦奖、绿色建筑、绿色住宅区、智慧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项目应用“三板”扶持、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第二十一条对信用等级为二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以下激励:

(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申请批准后可减按70%的标准缴纳,或优先提供保函;

(三)推荐参与广厦奖、绿色建筑、绿色住宅区、智慧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项目应用“三板”扶持、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第二十二条对信用等级为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般日常动态核查比例、频次进行监管;

(二)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新开发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标准收取,或提供保函;

(三)存在失信行为且失信行为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在信用信息平台记录提醒、约谈、告诫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信用等级为四级和达到第二十四条规定预警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广西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实时“黑名单”,纳入重点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实施以下惩戒措施,监管时间不少于3年:

(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推荐至“信用中国(广西)”向社会发布,作为各有关单位实行实时联合惩戒的依据;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增加日常动态核查比例、频次,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失信行为的整改落实情况。企业失信行为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违规行为轻重,依法分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开发资质证书或待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开发新项目的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三)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发出预警,加强企业日常监管和核查;

(四)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出限制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预警提示,向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发出限制信贷的建议函;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标准全部现金足额缴纳;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管;

(七)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性项目的代建管理,限制参与政府BT、PPP模式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运营;

(八)不得参与广厦奖、绿色建筑、绿色住宅区、智慧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参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无论实时信用等级考评如何,均列入广西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实时“黑名单”,并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监管:

(一)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扣减信用分数达到20分(含)以上的;

(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不良信用记录达5次(含)以上的;

(三)发生一次性扣减信用分数5分(含)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申办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取消暂定或升级的,在资质审查期间,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母公司)信用状况,对信用评级较低(或母公司信用评级较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请予以从严审核。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记录、采集与评定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弄虚作假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的市、县,应将已有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移交至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本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有的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予以调整,原有信用信息记载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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