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这一政策,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从而减轻购房人的资金压力。购房人只需在签订合同之前在南宁市某些区域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并满足提取条件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作为首付款。此外,购房人还需注意购房时间、购房地和房屋类型等要求。售房企业和住建部门也需要配合购房人使用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政策。购房者可以选择将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并在合同中约定好金额。在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后,购房人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购房合同的撤销也需要追回公积金首付款。售房企业在合同撤销后需及时将购房人提取的公积金逐笔退回给购房人,并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购房人和售房企业如有不当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
原摘要: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李俭芹新闻热线:0771-5690127报料邮箱:9月18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解读了通知的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