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在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首付款。购房者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和自筹资金支付首付款的金额,并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然后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并备案。在合同备案完成后,购房者可以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将可提取的金额转入售房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者可以选择使用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只要在合同中约定好即可。如果需要撤销购房合同,售房企业必须将购房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购房人的公积金账户,并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