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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生买了李先生的二手房,收房时一切正常。但当蔡先生准备装修时,物业公司却拒绝办理手续,还停了水电。理由是前业主李先生拖欠了几万元的物业费,物业公司要求蔡先生先把这些欠费缴清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蔡先生多次沟通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供水供电,并配合办理装修报备手续。法院认为,蔡先生无义务支付前业主的欠费,物业公司也不应在无依据情况下拒绝为蔡先生办理手续。最终判决物业公司需在十日内恢复供水供电,并配合装修手续办理。物业公司不服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让人深思,业主买了房子却因为前业主的欠费问题受到牵连,物业公司停水停电的做法显然是不妥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蔡先生选择了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让我们看到法律的公正性。物业公司应该明白,作为服务提供方,不能因为欠费问题而去伤害现业主的权益,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前业主的欠款。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对那些在物业费问题上遇到类似困扰的业主来说,无疑是一种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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