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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简化公积金付房租暂未实施 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南宁晚报  作者:凌剑伊  2015-01-30 10:11

[摘要] 1月28日,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三部门下发通知,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予以放宽:今后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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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提取条件: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无住房,需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准备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粘贴至申请表指定位置)、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租房人是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原件(收取原件);

4.租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原件(收取原件);

5.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产局开具)原件及复印件;

7.支付1年(含)以上房租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缴交1年(含)以上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时限:每年提取1次,次年提取需间隔1年(含)以上。应自发票日期起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额度:可提取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那部分租金,且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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