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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住建部门"问诊"居民房屋质量 哪些房屋"带病"

南国早报  作者:徐庆成  2015-04-22 09:20

[摘要] 房屋质量问题,备受老百姓关注。4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获悉,该厅日前下发《关于开展2015年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区各市城乡建委和房产主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和问卷,到居民区里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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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小区被划花车主怒告业委会

法院认为业委会无过错,驳回车主诉求

市民林先生将自己的小轿车停在自家所在的柳州市柳南区某小区内,结果车子被划花,林随后以管理不善为由将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诉至柳南区法院,要求返回物业费和停车管理费。日前,法院审理后认为业委会不存在过错,驳回了车主诉求。

车停小区被划花

林先生是柳州市柳南区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由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了小区业主委员会,并经柳州市柳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因该小区未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后经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授权业主委员代表小区业主管理小区。2014年7月10日凌晨,林先生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的小轿车被划伤,林为此支出修复费700元。

今年1月,林先生将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柳南法院。林认为,通过照片和小区内的监控视频显示,他的车子是停在小区道路停车位时被人划伤的,业主委员会在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收取了物业费及停车费等费用,却没有尽到车辆保管责任,应当承担原告的车子被划伤的赔偿责任,以及返还物业费、小区停车管理费等。

庭审中,小区业主委员会对林先生的诉讼请求不认可,表示小区监控视频资料已无法提供,不能证实林的车子在小区内被人划伤的情况,且当事人之间不是保管合同,小区业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表示小区业委会除了进行上述小区的管理工作外,还对小区的公共绿地、供电、供水等进行管理,物业费、停车费均用于小区内的管理设施建设,林先生诉求的误工费损失以及返还物业费、停车费无法律依据。

车主诉求被驳回

柳南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小区业主大会有权依法决定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代理小区业主管理小区物业,依法经过了包括林先生在内的业主的同意,该事实有《柳州市??小区业主大会决议》为凭。业主委员会则依法享有代表业主管理包括小区物业在内的小区的权利,并履行相关职责,因此,林先生主张业主委员会无权向其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停车费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以及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而林先生也认可业主委员会雇请了专门人员对小区的卫生清洁、安全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管理,可见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作为小区的业主,林先生实际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林先生要求返还物业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365条、第367条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此外,《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21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林先生作为业主,对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提供者另行约定。本案中,林并未将车辆实际交付进行保管,亦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对于车辆保管另有约定,故双方之间是物业服务管理关系,而非保管关系,因此,林要求被告承担车辆划伤的赔偿责任以及要求返还停车管理费主张,法院也不予支持。林先生车辆被划花应及时报警,而小区业主委员会也有义务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提供支持,找到具体实施划车的行为人后,可另行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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