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南宁市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及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2000年5月31日起颁布实施《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局限性和时效性表露无遗,已跟不上发展的步伐。
南宁晚报讯(记者赵金玲实习生劳艳燕)近年来随着南宁市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及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2000年5月31日起颁布实施《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局限性和时效性表露无遗,已跟不上发展的步伐。
不得再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
暂行办法: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遵守以下规定:住房所有权人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不得再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要求参加集资建房。
拟修改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和购买、租赁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
与暂行办法相比,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销售后,房屋所有人除不能购买原条例规定的住房外,还不能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
同时,拟定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原产权单位缴交的共用部位维修资金仍留存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账户内,随房转移使用;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暂行办法: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税费和超标面积部分的净。计征税费时,成交值低于评估值的,以评估值为计算基数,高于评估值的,以房屋的成交值作为计算基数。
拟修改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部门和财税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房屋所有权人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照商品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此外,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意见稿》拟规定,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住房上市出售时,必须按照上市同期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补足房价款后方可出售。此条款将暂行办法中 “必须按上市当年测定的成本价”,根据相关规定修改为 “按照上市同期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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