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很多未成年人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了价值较大、数量较多的财产,使得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问题在司法实务上日益突出,如何在经济交往中,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很多未成年人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了价值较大、数量较多的财产,使得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问题在司法实务上日益突出,如何在经济交往中,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事例】
李良和赵发(均系化名)是朋友,2008年李良的儿子结婚没有住房,赵发正好有一处2006年12月购买的新房想出手,两人便协商由赵发将该房产卖给李良,因该房产从赵发购买到卖给李良未超过5年,需要征收营业税,李良认为他与赵发是好友,等该房产登记超过5年后再办理房产证也不晚,因此李良将房款交与赵发后并没有到房管部门过户,双方也均相安无事。
2011年,李良想把从赵发处购买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到房管部门咨询,工作人员告知他,需要赵发的继承人持继承权公证书才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但当李良来到公证机构咨询时,公证员却告知他不能受理他的申请。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规定,赵发的父母、妻子和儿子均系赵发的顺序继承人,赵发的父母均于早年去世,儿子赵鹏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与自己年龄和智力不相符的民事活动,不能放弃继承赵发的财产;同理,赵鹏继承财产后,不能将在其名下的房产与李良过户,因为转让房产有可能损害赵鹏的财产利益,而何玉作为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理其处分房产,除非是为了赵鹏的利益。
张雨和吴梅(均系化名)于2001年结婚,婚后和公公婆婆共同生活,夫妻二人于2002年生有一子明明。 2008年,二人购买了位于新区的一处新居,二人经过商议,将房产证写为儿子明明的名字。后因感情不和,二人协议离婚,儿子明明由张雨抚养,但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对上述房产的归属发生争执。
双方均认为该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虽然房产证写的是儿子明明的名字,但房款均为其夫妻二人所付,因此该房产理应为夫妻所共有。
所以想将上述房产卖掉,但到房管部门咨询时,工作人员告知他们,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明明,他人是不能处分上述房产的,除非可以明确证明是为了明明的利益,而且需要他们到公证机构办理相应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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