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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5月1日实施新办法 四种情形可提取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2012-04-16 08:20

[摘要] 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经过大半年的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南宁市政府正式出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5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对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记者龚文颖)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经过大半年的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南宁市政府正式出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5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对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缴存

单位不可随意降低或缓缴公积金

《办法》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按规定,单位不允许随意降低或缓缴公积金。需要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降低后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缴存额度有“上下限”

根据《办法》,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南宁市的缴存比例。 

在缴存基数方面,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为参加工作当月的工资,单位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南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办法》还明确,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南宁市当年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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