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2023年8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作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购房首付款,并可委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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