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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和张老夫妇育有三个孩子,大儿子李贞、二儿子李念和小儿子张进。早在2013年5月,李老夫妇就立下公证遗嘱,将名下房产份额留给二儿子李念。然而,几年后,二儿子李念将二老送入养老院。2017年5月,二老在养老院与大儿媳顾平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大儿媳照顾二老,二老将房产份额赠与顾平。
二老去世后,大儿媳顾平依据遗赠扶养协议要求继承房产份额,但二儿子李念表示不满,认为大嫂并无资格签订该协议,并且怀疑协议的合法性。李念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有效,顾平已履行了协议中的扶养义务,因此判定顾平按协议继承房产。李念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再次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是二老的真实意愿,并且顾平作为大儿媳并无法定扶养义务,因此认定协议有效,驳回了李念的上诉。
这一案例揭示了遗赠扶养协议在解决养老问题上的独特作用。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需要依赖他人照顾,而遗赠扶养协议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它不仅保证了老年人在生前得到应有的照顾和关怀,还能让其身后事得到妥善处理。从法律层面来看,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形式,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大儿媳并不在这一范围之内,因此作为扶养义务人签订协议是合法的。
另外,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需要有证人在场见证,以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此案中,二老在养老院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且大儿媳顾平也履行了协议中的所有义务,因此法院的判决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对于那些缺少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但无法得到实际扶养的老人来说,遗赠扶养协议无疑是一种值得推广的遗产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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