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月21日,广西贺州市警方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回应了社会关注的“昭平县公安局副局长驾车撞死农民被认定无责”事件。贺州市警方称,网上流传的说法大多与事实不符。
1月21日,在贺州市公安局,贺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回应了死者家属的五点质疑。
一、当事警车并非无牌车辆,其车牌号码为桂J0531警;事发一左右把车牌拆下,目的是为了在事故结案前,暂时中止这一车辆作为警务用车的使用。
二、更换警车受损轮胎是为了对事故车辆进行路试检验车辆性能的需要。警车左前轮胎已损坏无法正常行驶,需拆换轮胎后才能进行路试检验。
三、当事人黄锦喜醉酒后,驾驶制动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未年检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与对向来车会车时,驶过其行驶方向对向车道,导致事故发生。当事人黄成亮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属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黄锦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成亮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四、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有饮酒嫌疑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抽血送检。负责处理事故的民警对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回到县城后已是9月7日21时,根据案情需要,立即对当事人黄成亮进行血液抽样检测,符合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检测结果显示,黄成亮血样测定结果为未检出乙醇,死者黄锦喜的血样测定结果为检出乙醇,含量为181毫克/100毫升血,为醉酒状态。
五、警方对这起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完全符合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当日16时20分,昭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报警,立即派出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和善后处理。
2010年9月15日,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保障案件公正处理,指定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管辖此事故。2010年11月26日,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黄锦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成亮不承担事故责任。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事故进行复核,认定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维持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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