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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自建公租房 单套面积不能超过60平方米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4-06 00:04

[摘要] 广西日前制定出台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规范建设公租房,但新建成套公租房单套面积不能超过60平方米。

(来源:南国早报)收入不低但没有积蓄,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经适房、廉租房的申请条件——这就是

人们常说的“夹心层”。3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直房改办)获悉,日前广西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对公租房保障对象、保障
标准、配套政策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自2007年以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我区城市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由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较小,部分地方商品住房价格偏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此外,很多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急需改善。区直房改办有关负责人说:“我区出台《意见》,正是为了解决这部分游离于住房保障制度之外的‘夹心层’住房难题。”

按照《意见》,我区将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我区发展公租房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集中设置的项目,应在交通比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

区直房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对于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意见》明确,政府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各类经济和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建设公租房(即单位租赁房)。申请公租房,如果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租房主管部门和查实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将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我区将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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