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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不好物业费要"打折扣"

当代生活报  作者:周珂  2013-03-05 08:58

[摘要]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获悉,《物业收费办法》从即日起到3月18日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

 

业委会经费有保障

“现在每月50元左右的补贴虽不算多,但多少让工作人员增强了责任意识。”唐女士说,之前其所在业委会没有活动经费,业委会的工作人员仅凭“一腔热忱”为居民们奔波,长此以往,原本热心小区事务的人慢慢疲怠,“小区一度陷入无人管的状态。”

据了解,目前城区大多小区业委会普遍存在经费难的问题,影响了业委会工作的开展。为了使业委会的力量更“强大”,从制度上保障业委会有效运行,《条例》规定,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二)业主自愿捐赠;(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为保障经费的“阳光操作”,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还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作出相应的规范,如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工作记录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物业不辞而别 或赖着不走罚10万

“业主一致认同开发商找来的前期物业管理小区时问题多多,就换了另外一家物业,我们现在的物业已经是第二家了。”说起前期物业,曾为业委会成员的唐女士仍有些愤愤不平。据唐女士介绍,前期物业由于达不到居民业主的要求而没有与其续约,但该物业公司撤走时拒不移交账本等相关资料。“业委会要求公开相关项目细目亦遭到拒绝。”近年来,因新老物业交替引发的争端屡见不鲜,一些物业企业或者干脆突然撤离的,或者始终赖着不走。

针对上述行为,《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包括移交全部物业档案;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等内容。且《条例》的规定有针对性、能管得住,如: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交接或擅自撤离,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区部分小区频繁更换物业公司,其中的交接工作尤为重要。”曾总认为,《条例》相关处罚的规定具有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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