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住房困难家庭后顾之忧,11月20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经修订后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加强了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限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准入
门槛提高 申购要符合4个条件
据南宁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缺口较大,轮候人员众多。
根据实际情况,《办法》提高了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门槛,将原来“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并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条件提高为“具有我市城区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将原来 “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改为“没有住房”。
《办法》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同时,《办法》还限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尚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此外,《办法》进一步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审核程序,将南宁市原来“两审两公示”制度,即由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后报市住房部门复审、公示并后决定,改为“三审两公示”制度,增加了城区住房部门、民政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进行审核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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