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住房困难家庭后顾之忧,11月20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经修订后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加强了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限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交易
未转为完全产权前 不得上市交易
新《办法》还加强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管理,限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规定补交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取得其他住房,其他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办法》明确要求购房人应当补交相关价款,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此外,《办法》还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惩处措施,确保各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补缴相关价款 可转为完全产权
如果申请人想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补缴相关价款: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 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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