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住房困难家庭后顾之忧,11月20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经修订后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加强了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限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申请
需提供收入证明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申请当月前一年内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属于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属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轮候
其间收入变化 要主动申报
据介绍,目前,南宁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进行较长一段时间的轮候。轮候期间个别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以往南宁市对这方面没有进行严格管理,导致个别家庭不符合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让真正需要住房保障的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却无法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为此,《办法》明确要求准购人在轮候期间发生人口、收入、住房情况变化的,应当主动向住房部门申报,住房部门给准购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手续时也应当再次核实购买人购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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