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步伐,南宁市公安局制定了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目前,南宁市公安机关已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新的户籍管理政策。
(十八)有关户口登记的特别规定。
1、非本市户籍的居民所持户口迁移证件已过期的,对符合国家现行迁移政策的,可以在本市经常居住地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不符合政策的,应动员其返回原迁出地办理登记。
2、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
3、对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凭《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随其父亲或者母亲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4、本市户籍居民因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因出嫁等原因户口被注销,但在外出地未登记户口,并愿意将户口留在原户口所在地的,经原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应予恢复登记。
5、对其他无户口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按照国家、自治区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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