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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公布(附实施细则)

广西新闻网  2013-02-27 16:01

[摘要] 据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步伐,南宁市公安局制定了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目前,南宁市公安机关已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新的户籍管理政策。

 

南宁市公安局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摘要

一、关于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问题。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区分城乡户口的登记方式,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户口为常住户口。

居民户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别”栏不再加注“农业户口”或者“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者“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后,居民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给予更换。

1、公安派出所对前来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或主动来派出所要求加盖“家庭户”或者“集体户”条形印章的居民,应当当场在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户别栏上加盖“家庭户”或者“集体户”条形印章。

2、居民自愿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给予更换,按规定收取居民户口簿工本费并开具相关票据。

3、对年满18周岁迁入农村并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的居民,可凭村委会证明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在常住人口信息职业栏中填写“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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