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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公布(附实施细则)

广西新闻网  2013-02-27 16:01

[摘要] 据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步伐,南宁市公安局制定了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目前,南宁市公安机关已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新的户籍管理政策。

 

(二)对在本市已购有商品房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而申请入户的人员,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缴纳凭据办理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该条款适用于在本市已购有商品房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并已入住该房满1年以上的人员。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

2、社区民警到房屋所在地的单位或居(村)委会、物业小区进行调查后写出的调查意见。

3、随迁子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上的,要有未婚证明;

4、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缴纳凭据(核原件,复印件);

5、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6、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7、申请入户人在该商品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

注:①共有人共同购房的,可申办持证共有人中一户人入户;

②未落户子女应随父母申报出生落户后,再申请户口迁移;

③未成年子女应与法定监护人父或母一同随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

④与房屋所有人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可一同随迁;

⑤子女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供相关的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明、公证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⑥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主的户籍关系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予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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