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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公布(附实施细则)

广西新闻网  2013-02-27 16:01

[摘要] 据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步伐,南宁市公安局制定了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目前,南宁市公安机关已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新的户籍管理政策。

 

二、关于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问题。

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及亲属住所。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一)在本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

2、随迁子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上的,要有未婚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复印件);

4、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5、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6、属共有人购房的,需提交共有人的报告及其房屋共有权证、居民户口薄(核原件、留复印件)。

注:①共有人共同购房的,可申办持证共有人中一户人入户;

②未落户子女应随父母申报出生落户后,再申请户口迁移;

③未成年子女应与法定监护人父或母一同随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

④与房屋所有人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可一同随迁;

⑤子女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供相关的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明、公证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⑥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主的户籍关系待原房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予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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